摘要

<正>一、林地出租人是否应当与实施建设行为的承租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基本案情】2021年1月,某沥青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经林业局执法人员调查,该案涉案林地属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属生态公益林。该合作社先与某沥青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将该林地出租给某沥青公司作厂房生产用途,租赁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其后,沥青公司在涉案林地建设沥青搅拌站、办公用房及宿舍、铁棚等,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加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