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提升,商业形态持续进化,我国企业名称与商标混淆行为对于经营者正当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维持等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其显在的危害性与破坏性已然成为诱发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的重大症结,必须通过竞争法加以规制。而当前我国现行竞争法规制在立法设计、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和行业自律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致使规制效果与初衷相悖。针对企业名称与商标混淆行为的法律规制,不仅须着眼于市场经济与法律规制的宏观高度,确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以相关行业法规为辅的整体规制体制,注重与其他规制条款间的统合协调;而且要从微观层面出发,从立法设计、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和行业自律等方面制定细节化的规制措施,从而在宏观与微观两方面构建针对企业名称与商标混淆行为的竞争法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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