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的定性问题引发了理论界的学术意见分歧,并困扰着实务界的具体实践操作。平台经济所指向的算法管理为劳动用工带来新的管理模式变化,加大了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定性的难度,也向立法者和裁判者提出了如何妥当回应此问题的时代之问。从解释论的维度出发,从属性判断标准无法圆满解释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中"劳动关系"本身、主体及其内容,这种困境贯穿相关部门规章的制定始终,导致部门规章从明显的"劳动关系"定性意图妥协为"劳动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多种定性结果。劳动法比民法更具有调整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的优势和必要性,而且劳动法也更应该调整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由此,20多年前的"中劳动法"方案被赋予了新的弹性。同时,通过对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劳动基准、社会保险等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适当改造重塑,以顺利实现"互联网+"时代劳动法优化转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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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