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视频聚合APP"深度链接"行为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但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目前众说纷纭,以致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千差万别的判决。严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服务器标准"无法有效规制"深度链接"行为,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用户感知标准"、"实质替代标准"应运而生,"深度链接"行为进而被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加以规范。同时,实务当中也出现了适用著作权法上有关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对"深度链接"行为予以苛责。除利用著作权法对"深度链接"行为进行责难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介入因该行为引起的纠纷日益出现。"服务器标准"将"深度链接"行为认定为合法行为与常理相悖,"用户感知标准"、"实质替代标准"面临理论自洽的困惑,保护技术措施的规范要求"技高于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遭致个案解构。相比较而言,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适用保护技术措施的规范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的成本最小,实践可行,而且在理论上也最易于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