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北京3月27日,北京市药监局发布通知,各药品零售企业及注册执业药师应按照国家药监局"通知"要求,针对"通知"中所列问题开展自查自纠,进行整改,于2019年4月30日前,各企业将整改情况报各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2019年5月1日起,应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对辖区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场检查覆盖率不得低于辖区企业数量的30%,对于未提交整改报告的企业现场检查100%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