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选取《民法典》中规定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部分,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作类比,论述前者条文内容中对告知情形、同意方式方面所作出的改进,及其对于医疗活动实务的利好之处,同时剖视其在相关学说选择与条文中部分语词解释方面所存在的不足,并试探了该不足在立法与法律解释方面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