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规范视角对构成要件认知机制及犯罪既遂概念进行重新审视的基础上可知,刑法第386条规定的"所得数额及情节"将转化为四种具体形式的"所得数额或者情节"成为基本受贿罪与加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且表征犯罪既遂,使受贿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与加重构成要件仅能包摄犯罪既遂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