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研究时限对药物经济学评价结果的“增量成本-效果比”有着直接影响。各国卫生政策、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等与药物经济学评价相关的指导文件均未对研究时限的设置方法作出明确的要求或解释,该文基于典型国家(地区)的官方规范,分析不同官方规范对研究时限的规定特点及描述,建议中国(除香港、澳门及台湾外)在基于官方规范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价时,应注意详细解释选择研究时限的取决因素及选择结果的合理性,并在递交报告中呈现对研究时限的不确定分析及对应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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