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网络平台监管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作者:魏露露
来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34(05): 47-48.
DOI:10.13766/j.bhsk.1008-2204.2021.0384

摘要

<正>网络平台的监管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责任机制实现的。政府监管网络平台的基本逻辑是通过网络平台责任的设置,激励平台对平台内用户生产内容的管理,最终实现对用户行为一定程度的控制。从全球范围来看,长期以来的网络平台责任立法主要包括以美国1998年《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欧盟2000年《电子商务指令》为代表的"中立"标准和以美国1996年《通信净化法案》第230条的"好人法"标准。中国基本沿用的是"中立"的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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