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中明确保理合同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对不同交易情形下的债权转让进行了规定。从理论上讲,保理交易在适用增值税规范的过程中,应当形成"民法定性在先、税法定性在后"的法律秩序。相应地,增值税立法需要坚持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式,在保理领域内,以增值税规范适用为核心,整合民法、税法等领域法规范和法学、金融学等社会科学理论观点,将有追索权保理中的债权转让认定为贷款服务、无追索权保理中的债权转让认定为金融商品转让,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并通过明确应税金融服务的外延、确定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和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方式,解决增值税税法定性模糊和抵扣链条断裂等问题,在增强立法科学性的同时,提高增值税立法对保理交易及其他新型金融交易的回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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