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图景凸显出网络犯罪参与行为归责类型的界分困境,其原因在于法益内核的定位模糊削弱了罪名设定的独立性、构罪性质的理解偏差减损了规制方法的合力性、归责依据的交错展开增加了裁判结果的离散性。基于实践理性的类案裁判样本形成以行为人“明知”程度为界分标识的逻辑进路,印证了“特殊认知”要素对于网络犯罪参与行为归责类型的区隔作用。以之为共识性基础,需要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帮助犯的主观认识性要件进行“高低有别”的差序设定,进而从规范归责范式角度构建内含主观归责要件与客观归责要件的参与责任界分路径。其中,主观归责层面以行为人的“特殊认知”为考察重心,客观归责层面以参与行为的“风险升高”为判断基础。此种规范归责界分路径能够对具有显性犯罪支持特征的参与行为、具有隐性犯罪支持特征的参与行为、具有中性支持特征的参与行为开展内部归责类型的进一步厘清。

  • 单位
    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