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保险法》第91条明确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金融监管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至于《保险法》颁布前已经兼营的保险公司,其分业经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知,我国已从法律上严格禁止财产险与人身险相互兼营,保险公司只能申请经营财产险与人身险中的一类。我国《保险法》对产寿险分业经营的规定是基于财产险与人身险的不同之处做出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国产寿险分业经营同样存在利与弊。本文通过对我国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利弊分析,旨在使我们在产寿险分业经营中能扬长避短,趋利避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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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