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全面推进共同富裕的背景下,应当充分发挥“慈善事业”所具有的“第三次分配”的功能。为此就需要基于(法)规范主义的立场,细致地分析慈善事业发挥第三次分配功能的运行机制,而其运行机制则可以在理论上进一步解构为发挥“分配主体”功能的慈善组织、发挥“分配执行”功能的慈善活动、发挥“分配促进”功能的慈善税收和发挥“分配保障”功能的慈善监管共计“四大要素”。但上述“四大要素”在实践中却面临着慈善组织的“立法”问题、慈善活动的“规制”问题、慈善税收的“制度”问题和慈善监管的“机制”问题这相互关联的“四大问题”。如何解决上述“四大问题”也就成为了能否充分发挥“慈善事业”所具有的“第三次分配”的功能、进而能否有效助推共同富裕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