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7年新刑法分则中规定“致人死亡”的条款有 3 4条 ,涉及的罪名有 44个。这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顺应客观主义的潮流 ,有利于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自由保护机能 ,反映了刑事立法对刑事司法的制约。但是我国刑法应当明确“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和其中“人”的范围 ,应当区别对待“致人死亡”和“致人重伤”,区别对待“故意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并改革包容犯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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