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苏某自2015年6月开始经营某市大坪通信市场内的雄胜通讯经营部(注册名称:某市某区丰盛通讯经营部)从事手机批发、零售生意,负责该店的进货、收支货款等经营活动。苏某在销售苹果手机时根据手机不同类型分别设定了不同价格并制作了报价单予以销售,包括国行(苹果正品新机,限大陆销售)、港行(苹果正品新机,限香港销售)和翻新机。其中翻新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