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用越来越大的矿业环境行政合同,必须明确区别于一般行政合同特别是民事合同的特性才便于合理适用。矿业环境行政合同,是政府管制时利用市场的工具,这一民主创新能明显提高行政效率。此种合同是矿业市场特许权授予中的组成部分,形成于行政审批决定之前;矿业社区民众因公民环境权而成为合同的第三方主体;施行强制性实际履行原则,以及开发主体的动态性与合同的稳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借鉴德国行政法,隶属关系的行政合同可实施即时的强制性执行方式,但要事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