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为一种重要的债权保障方式,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占有重要地位。《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均对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有明确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注销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作为抵押登记的重要类型,在贷款合同中在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同时如何规避风险,不加重债务人及第三人的责任的意义越发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