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中央三法司是君主实现最高司法权的重要抓手。一方面,皇帝为三法司的司法活动设定各种原则与规矩,并要求法司严格按律定拟,不准意为轻重;另一方面,皇权的触角还延伸到具体司法审判领域,对三法司核拟案件或“定基调”、或改判、或驳回、或交更高层级的九卿会审,甚至创造例外越法权断,以实现其最高司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