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人类辅助工具,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属性。虽然人工智能的目标在于使机器像人一样思考并获得独立自主学习的能力,但其行为不论是依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运行还是脱离程序设计的自主运行,欠缺法规范遵从能力的意志性,即使客观上造成法益侵害后果,同样不具有刑法上的可归责性。意志自由是认定刑事主体地位的关键要素,包括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人工智能与法人虽然都不具有人类肉体与意识的生理构造,但法人特殊的运作机理符合刑事主体地位认定的实质要求,当前人工智能并不具备。通过检视刑罚目的实现与否,以从反面论证当前对人工智能没有必要作为刑事主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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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