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治理形势下,作为公安学二级学科的治安学,需要建立新的知识体系。基于对公安学、治安学有关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和二级学科划分的研究现状的分析,认为应将治安行为确定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治安行为是公安民警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治安行为具有目的性、规范性、时代性等特征,据此,治安行为可以划分出多种行为类型。治安学的二级学科范围主要包括治安学理论、应用治安学、治安对策学和治安学方法四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