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指出从军事需要的角度来观察,新刑法未能在现代法治所允许的空间内,充分拓展军事刑法对军人职责行为的调控范围,疏漏在所难免。具体体现为以下三点:一是总则性规定较为粗疏;二是关于破坏军人关系的犯罪规定不够完善;三是关于妨害作战秩序的犯罪规定不够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