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势变更制度究其本质是对契约严守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乃实质正义的体现,但该制度在我国从引进直至发展至今,一直争议不断。学理上,该制度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之间的界限标准争议颇多,"再协商"程序的强制性与立法原则相悖;实务中制度适用程序严苛,导致制度功能弱化,司法效果失之公允,制度被悬而不用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解决这些争议,我国未来的立法与法律适用中应采取完善措施:严谨条文规定,具化法律效果规定;与不可抗力的重合场合,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对商业风险交叉类型具体化,限缩解释"可预见性";改善程序性规定,为制度适用解缚;去除"再协商"的强制性,交还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以期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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