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信息社会中,传播科技的革新不断地影响着人类信息传播关系的权利构造,传播权带来比言论自由、通讯自由、出版自由更全面、更开放、更能体现人权价值的权利框架。传播权是人的个体与集体依法自由参与互动传播活动,公平、合理"近用"传播媒介资源并享受信息利益的权利,作为一项综合性的基本人权,国家负有尊重、实现与保障传播权的义务。传播权是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秩序的统一,体现了权利的规范化构想。倡导自由、公平、包容、参与、规范的传播权,有利于推动中国信息传播法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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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南师范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