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竞争机制是要素市场的关键运行机制之一,构建公平有效的数据竞争秩序对于维护数据市场竞争机制的良好运行,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数据要素市场竞争秩序的构建应从保障市场主体平等获取数据的权利和保护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数据流通利用的权利两个方面展开,同时应当注意市场规制和行业发展的平衡。实践中,我国数据要素市场中数据不当获取和数据不当封禁行为频发,数字化垄断协议和数字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问题凸显,面临竞争失序的风险,传统竞争法律制度在各种新型数据竞争活动下暴露诸多问题,陷入规制失灵和适法困难的窘境。应当以包容审慎的基本理念对数据竞争法律制度进行反思重构,革新数据要素市场竞争秩序的规制理念和分析范式,合理界定并规制数据不当封禁和数据不当获取行为,优化垄断协议和数据经营者集中的相关标准和规制手段,以有效因应数字经济给竞争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