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国有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同时也带来了有别于传统意义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管问题,包括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措施不清晰、追责方式不齐备等。本文分析了《监察法》《刑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要件,认为可以将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对象,由此提出人员准入、履职尽责、廉洁从业、日常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监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