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294条第4款就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争论较大,消除该争论需正确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特性和"组织、领导、参加"行为的内涵。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是非法控制特征,非法控制状态的形成时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参加"行为是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整体而实施,目的是统筹、协调、强化等维系组织存在以保持其非法控制状态的存续,与刑法总则中"组织、领导"行为以及针对具体共同犯罪的"参加"字同意别。两者即该罪和其所实行之具体犯罪,各有不同行为内容和不同的法益侵犯对象,不存在相交叉的犯罪构成要素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刑法评价而数次受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