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物权基本特征和原则,用标的物尚不存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提供的"担保"并不是习惯法担保物权或者法定的担保物权,也不发生流质契约效力,而是一个附解除条件的代物清偿合同。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