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效力地位是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得到肯定之后面临的又一重要问题,它既关涉指导性案例是否属于法源这一基础问题,还涉及指导性案例与其他法规范之司法适用的优先性问题。从法源概念来看,绝对的法源肯定论与否定论都过于武断。为契合学术及实践的现实状况,应在坚持获得立法承认之前提下允许语用论的存在。基于此,指导性案例在法源属性上便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而进一步从具体层面比较分析,指导性案例不属于司法解释,且其效力地位要低于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虽然均是作为裁判理由而非裁判依据存在的,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地位要高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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