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上生态环境执法面临央地权力同质化的困境。中央海警机构隶属中央军委领导的武警部队,地方海洋执法机构隶属沿海各级地方政府,二者的海上生态环境执法职权存在重叠。在国家积极推动央地事权划分,要求构建央地权责清晰的政府职责体系的背景下,央地海上生态环境执法权的适度划分势在必行。依据国家政策文件的要求,划分海上生态环境执法权必须兼顾"发挥地方执法积极性"和"强化中央主导地位"两方面的效果。为实现上述目的,海上生态环境执法权的划分有必要综合适用两种事权划分标准:由"公共产品层次性标准"提出能够激发执法积极性的央地权力划分方案,再由"事务性质标准"对划分方案加以调适,以确保中央对必要性、关键性事项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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