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赋役制度与儒道文艺观的生成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儒家肯定赋役的合理性,要求以"兴、观、群、怨"和"温柔敦厚"来发挥文艺的社会功用,主张制度美学;道家否定赋役,渴望摆脱赋役的束缚,主张自然美学。两家的文艺观奠定了后世社会功用和艺术审美两种基本的文艺形态。总体来讲,在封建社会里,这两种文艺美学在一定程度上随着赋役制度的变迁而呈现出不同的文艺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