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查运用“一对一”证据的难点在于证据提供者具有提供虚假证据动力、难以通过印证规则验明证据真伪以及非“一对一”言词证据易异变为“一对一”证据。审查运用“一对一”证据需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直接言词、自由心证和有利于被告等三项。审查运用“一对一”证据的逻辑进路,从证明模式角度看,相较“证实”应更侧重“证伪”;从证明依据角度看,相较证明的“外部性”应更侧重证明的“内部性”。“一对一”证据作为证据矛盾的一种子类型,矛盾分析法为审查运用“一对一”证据提供了依循,不仅应关注“一对一”证据与“案情、常理”“重要证据”间的矛盾,也应注意分析围绕案件非关键事实而形成的“一对一”证据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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