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涉及多主体实施方法权利要求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多倾向于从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理论的角度出发。但是当实施方法的多个主体不构成共同侵权,且在目前判定"间接侵权需以直接侵权为前提"的司法规则的前提下,如何判断直接侵权的成立以及如何确定直接侵权责任人,通常是当事各方以及法官所关注的焦点。本文结合中美两国的司法实践,提出厘清各种法律关系的前提在于准确判断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以及合理确定直接侵权行为人。虽然美国判例法所建立起来的"控制和指导"标准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指引,但是,我们也需注意中美两国不同的司法制度可能会给该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带来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