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部分行政法律规范对民事主体自主转让财产的行为予以规制,而司法拍卖是移转拍卖财产权利的过程,这导致民事执行行为是否受法律、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制或者是否须以行政审批等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前置程序存在争议。当执行标的物与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物重合时,亦会产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受民事执行行为限制的问题。民事执行权与行政权冲突的背后,隐藏着个人利益与行政机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较量以及行政机关膨胀、扩张行政权与法院抑制、摆脱行政权的角逐。协调民事执行权与行政权的冲突,可以抽象出一些共通性和个别性的考量因素。立法者应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根据客观的考量因素作出协调冲突的妥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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