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资控股公司主要从事消极性投资管理活动,当这类公司取得境外汇入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时,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认定结果将直接决定其能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当前,双边税收协定中关于受益所有人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受益所有人含义和认定标准长期存在分歧,而投资控股公司业务活动的特殊性加剧了这一分歧。意大利、加拿大、英国等关于投资控股公司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为国际社会相关理论研究和税收实践提供诸多启示。中国应在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上完善投资控股公司受益所有人认定的税收规则体系,同时投资控股公司应注重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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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际法研究所; 武汉大学;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