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18年标字第15号(总第2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京质监发[2018]87号)的规定,组织开展了地方标准复审,根据复审情况,以下1项地方标准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废止,现予以公布(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