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场性骚扰一般分为交换型性骚扰和敌意环境型性骚扰两种类型。我国对职场性骚扰的立法尚未形成体系,在实践中存在内涵模糊、责任不明等问题。规制职场性骚扰,应就性骚扰与强制猥亵的关系作罪与非罪的界定和区分,并从立法、执法、司法、社会等多个层面来探讨国内职场性骚扰规制的困境以及雇主防范职场性骚扰的义务和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加诸雇主身上的责任也需适度适量,注意雇主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谨防雇主考虑到自身声誉,从而强力打压受害者进行申诉或者倾向于不招聘或少招聘女性,从而使得女性陷入另外一种职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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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