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合规改革试点中,涉罪企业认罪认罚是检察机关同意启动合规考察以及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前提条件。针对中小微企业这类适用对象,企业认罪认罚的实践困境包含认罪认罚适用标准不一、企业认罪认罚主体不统一、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难以保障、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等。究其原因,主要有企业认罪认罚的适用规范空白、诉讼代表人制度有缺陷、“双不起诉”促使涉罪企业成为避风港、企业认罪认罚审查与救济程序缺失等。面对实践中的困境,应从明确企业认罪认罚的认定标准、完善企业认罪认罚的规范程序、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3个方面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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