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观举证责任与客观举证责任在概念上的严格区分成为划分举证责任各类学术归属和裁判方法的主要依据。客观举证责任的裁判方法发端于德国,建立在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真伪不明的划分假定上。上世纪末,客观举证责任理论引入我国,但以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真伪不明的客观举证责任裁判方法在中国不具备适用的可能。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