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编写标准的过程中,经常需要在条文中重复其他文件的内容,以便给使用者提供参考或指示使用者需要符合的其他条款。这时,为了避免标准间的不协调、标准篇幅过大以及抄录错误等,通常不应抄录需重复的具体内容,而应采取引用的方式。这些被引用的文件中,凡是规范性引用的,均应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列出;除此之外,标准中被资料性引用的文件,当需要将它们明确列出时,宜在"参考文献"中列出。本文就规范性引用文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