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由监察委行使,检察机关享有的检察权也随之面临着调整。检察权的调整完善目前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检察机关是否需要对监察委行使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监督、检察机关仍然保留的公诉权和检察监督权是否需要进一步改进等。通过探索域内外检察权随政治需要、职能变化和机构改革而不断发展变化的演进脉络,可以从权力分化和权力的协调与平衡的角度思考我国检察权的完善思路。完善措施具体为:在监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初期就进行监督,设立相应的监督部门;在完善公诉权方面,借鉴外国的辩诉协议制度完善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在完善检察监督权方面,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发展和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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