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信用领域成为立法创新的新版图,但密集立法引起的法律冲突问题需要重视。《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和《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实施办法》的冲突反映了立法创新和稳妥改革两种价值的矛盾。企业信用监管不等于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单独立法合乎我国信用立法的大趋势;两个《办法》冲突的衡平之道是废止《评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