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派驻源于监督。我国的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晚期。尧舜禹时期即已产生监督雏形,发展到夏时,已经出现专门惩治官吏的贪墨之法。及至西周,监察机制渐趋成熟,虽然尚未形成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构,但是以监察为职掌的职官已有法定,譬如穆王时期制定的《吕刑》中关于"五过之疵"的规定,已经具有职官监察法的性质[1](P2)。总之,我国的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是在监督基础上,经由"派出——派驻——派驻监察——纪检监察派驻"发展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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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广东行政学院;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