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权与人权都系维护和发展人类之权益,但两者在传统医药法律保护层面存在一定冲突。《多哈宣言》允许发展中国家在落实TRIPS协定时,有权采用强制许可和廉价药品平行进口等灵活性措施,消除专利药品价格过高之影响,保障社会公众的健康权。《生物多样性条约》要求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利用方,落实事先知情同意机制,防止"生物剽窃"专利药侵害传统医药知识持有者的发展权。人权应基于惠益分析原则,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度限制,以达到健康权、发展权和专利权三者的利益平衡,并合理地促进各国在维护人权之余亦强化私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