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疫情呼唤着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适用,但这一制度的重新激活和实际运作倍受学者批判。出现学术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对于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内涵外延没有形成理论共识。追本溯源,历史上狭义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在劳动法律法规层面“昙花一现”,迫于现实需求和弥补制度漏洞的必要,部门性、地方性立法共同搭建起广义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框架。在这一框架下,疫情常态化现实中存在适用劳动合同中止的制度需求,一是不可抗力型劳动合同中止,二是依法隔离型劳动合同中止,但现有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都存在商榷空间。劳动立法的固有贫瘠与劳动政策的单保护倾向共同塑造了疫情常态化下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尴尬局面。为了减轻疫情期间的企业负担,从短期来看,中止制度应与失业保险机制相衔接,实现风险的社会共担;就长远而言,应当建立社会补偿制度,以应对重大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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