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仲裁具备享受“一国两制”制度红利、享受经济特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红利、拥有“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所积累的经验优势。粤港澳三地因适用的仲裁法律不同而在自裁管辖权、临时仲裁、紧急仲裁员等具体仲裁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粤港澳三地之间在送达、取证、仲裁保全、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等方面也存在实施和衔接不通畅的问题。欲将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国际仲裁中心,不仅要通过修改《仲裁法》或者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变通现行《仲裁法》的方式,来缩小粤与港澳地区在具体仲裁制度上的差异,而且要进一步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协助,探索建立大湾区商事仲裁案例制度、大力发展大湾区商事仲裁网络庭审、拓展大湾区商事仲裁员名册并推行大湾区内仲裁员资源共享以及高度重视大湾区商事仲裁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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