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代持协议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股权代持行为之载体,《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承认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对其性质并未有明确的认定。厘清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以及解决该纠纷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也是探求协议解除路径的必要前提。委托代理能妥当地解释股权代持法律关系,股权代持协议应当适用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但基于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代持协议的解除方式并不能完全适用《民法典》中的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以及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故在适用过程中应兼顾公司人合性、经营管理稳定性等因素而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