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履行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并从进一步保障国内广大阅读障碍者的无障碍权利出发,我国第三次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现行阅读障碍者著作权制度涉及的受益人、无障碍格式版、权利限制等问题的规定做了重大调整。图书馆是为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重要社会组织,应积极学习和贯彻新的阅读障者著作权制度的立法精神,正确把握法律边界,从针对性、公益性、适度性等方面认真遵循规范,保证无障碍服务在法治化轨道上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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