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村集体所有的全部资产由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三部分构成。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耕地"三权分置"和宅基地"三权分置"背景下,逐步完善和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管理费、宅基地部分事项有偿使用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股等,可以使我国大部分农村形成稳定的集体经济收入来源,提高我国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和福利水平,提高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促进我国乡村振兴和农村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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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