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DNA等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血液、精液、唾液、尿、毛发等人体样本的收集日益普遍。但是,我国法律对人体样本收集的主体、对象、条件、强制力的使用等都没有规定。对收集人体样本进行法律规制是人权保障和发现实体真实的需要。应当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人体样本的收集进行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