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两起案例引出发生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瞒报事故的执法困难现象。文章从瞒报事故的现行法律规定开始分析了瞒报事故的性质认定、行政法律责任的裁量和具体案例适用法律的困难。由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存在越权立法、立法滞后、规定混乱等原因,建议从加强行政法学理论知识学习,加强安全生产法的立、改、废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学研究三个方面予以改进。